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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妆品、计量检测、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汇编与查询。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颁布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颁布机关: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于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
颁布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所列计量器具,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型式批准。
颁布机关:国务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施行后,本条例中与该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法律为准。
颁布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 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
凡在我国境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颁布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颁布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 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计量授权,以及对计量授权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颁布机关:国务院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文号:无(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附件发布)
【重要说明】 2019年10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将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对目录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已被新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替代。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颁布机关:国家计量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增补调整)
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