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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妆品、计量检测、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汇编与查询。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生产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2023年修正)
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颁布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颁布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所列计量器具,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型式批准。
颁布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 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
凡在我国境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颁布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颁布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 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计量授权,以及对计量授权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颁布机关:国务院批准,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文号:无(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附件发布)
【重要说明】 2019年10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将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对目录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已被新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替代。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颁布机关:国家计量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增补调整)
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