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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妆品、计量检测、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汇编与查询。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适用于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以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管理。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生产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生产质量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与决定,是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直接依据。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2009年2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2021年4月29日修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规范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与备案管理,适用于注册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查与信息公开。
颁布机关:国务院|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规范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