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规范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
正文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药品管理法》在生产环节的配套规章,全面衔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药品生产许可和质量管理作出系统规定。
一、法规定位
办法规定了药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与审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符合性要求、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责任划分,以及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
二、核心要点
1. 药品生产许可: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条件包括符合 GMP 要求的厂房设施、质量管理和检验能力等;
2. 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3. GMP 要求: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均应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
4. 委托生产管理:委托生产应当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质量管理责任,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
5. 变更管理:生产场地、关键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或重新审查。
三、给企业的建议
1. 药品生产投入大、监管严,立项前务必做合规可行性评估(厂址、洁净厂房、环保、GMP);
2. 持有人与受托方之间的质量协议要细化到批次放行、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等操作层面;
3. 保留完整批生产记录与检验记录,确保数据可追溯、可审计。
(本页为要点解读,具体条文请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