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45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现予以公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型式批准。
二、2005年10月8日前已经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原批准证书继续有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工作,加强对制造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
3. 水准仪:水准仪;
4. 全站仪:全站仪(电子速测仪);
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
6. 液位计:液位计;
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
8. 体温计:玻璃体温计、电子体温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体表温度计;
9. 热量表:热量表;
10. 水表:冷水水表、热水水表;
11. 煤气表:膜式煤气表;
12. 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浮子流量计、涡轮流量计、涡街流量计、超声流量计、电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明渠流量计;
13. 压力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数字压力表;
14. 血压计:血压计、电子血压计;
15. 眼压计:眼压计;
16. 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直流电能表;
17. 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18. 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绝缘电阻测试仪;
19. 接地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
20. 场强计:场强计;
21. 心、脑电图仪(机):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22.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23. 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仪;
24. 活度计:活度计;
25. 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26. 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27. 声级计:声级计;
28. 听力计:听力计;
29. 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₂分析仪、SO₂分析仪、NOX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氨气分析仪、氯气分析仪;
30. 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31. 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32. 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33. 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34. 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35. 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36.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37. 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38.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39. 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40. 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41. 检眼镜:检眼镜;
42. 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
44. 称重显示器:称重显示器;
45.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天平、非自动秤;
46.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
47. 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48. 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49. 计轴器:计轴器;
50. 轨道衡:轨道衡;
51. 容量器:容量器;
52. 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53. 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54. 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55. 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56. 酒精计:酒精计;
57. 密度计:密度计;
58. 糖量计:糖量计;
59. 乳汁计:乳汁计;
60. 煤气表:煤气表;
61. 水表:水表;
62. 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63. 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64. 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65. 眼压计:眼压计;
66.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67.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68.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
69.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70. 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
71. 测汞仪:测汞仪;
72. 水分测定仪: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
7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74. 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
75. 血细胞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
【最新政策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20年第42号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20年调整版)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20年调整版)
(共40大类,监管方式分为"型式批准"和"强制检定")
1. 体温计:P+V(用于医疗卫生)
2. 无创自动血压计:P+V(用于医疗卫生)
3. 无创非自动测量血压计:P+V(用于医疗卫生)
4. 眼压计:P+V(用于医疗卫生)
5. 听力计:P+V(用于医疗卫生)
6. 焦度计:P+V(用于医疗卫生)
7. 验光仪器:P+V(用于医疗卫生)
8. 放射治疗用电离室剂量计:P+V(用于医疗卫生)
9. 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P+V(用于医疗卫生)
10. 非自动衡器:P+V(用于贸易结算)
11. 动态汽车衡:P+V(用于贸易结算)
12. 轨道衡:P+V(用于贸易结算)
13. 计量罐:P+V(用于贸易结算)
14. 加油机:P+V(用于贸易结算)
15. 水表:P+V(用于贸易结算)
16. 燃气表:P+V(用于贸易结算)
17. 热能表:P+V(用于贸易结算)
18. 流量计:P+V(用于贸易结算)
19. 压力仪表:P+V(用于安全防护)
20. 机动车测速仪:P+V(用于安全防护)
21. 出租汽车计价器:P+V(用于贸易结算)
22. 电能表:P+V(用于贸易结算)
23. 测量互感器:P+V(用于贸易结算)
24. 绝缘电阻测量仪:P+V(用于安全防护)
25. 接地电阻测量仪:P+V(用于安全防护)
26. 场强计:P+V(用于安全防护)
27. 心脑电图仪:P+V(用于医疗卫生)
28. 照射量计:P+V(用于医疗卫生)
29. 电离辐射防护仪:P+V(用于安全防护/医疗卫生)
30. 活度计:P+V(用于医疗卫生)
31. 激光能量/功率计:P+V(用于医疗卫生)
32. 超声功率计:P+V(用于医疗卫生)
33. 声级计:P+V(用于环境监测)
34. 有害气体分析仪:P+V(用于安全防护/环境监测)
35. 酸度计:P+V(用于医疗卫生)
36. 瓦斯计:P+V(用于安全防护)
37. 测汞仪:P+V(用于环境监测)
38. 火焰光度计:P+V(用于医疗卫生)
39. 分光光度计:P+V(用于医疗卫生)
40. 比色计:P+V(用于医疗卫生)
注:P表示型式批准,V表示强制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