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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妆品、计量检测、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汇编与查询。
颁布机关:国务院| 文号:国发〔1987〕31号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颁布机关: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 文号:国务院令第7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颁布机关:国家计量局| 文号:【1987】量局法字第373号
对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必须遵守本办法。 计量纠纷是指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测试的数据为准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